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系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有的媒体误认为是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后,目前已进入再审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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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系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有的媒体误认为是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后,目前已进入再审立案程序。